讲一个目前还在解决中的真实案例:中国是卖方,日本是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卖方在完成货物装船后向买方提供提单复印件,买方见提单复印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要完成给卖方的汇款,卖方在确认到款的前提下,电放提单给买方]。
相信这个支付条款大家都不陌生,此次问题出在了哪里?因卖方经理紧急出差,临行时怕在旅途中无法及时给买方提供装船单据导致耽误对方提货,所以出于好心和信任在没有收到买方货款的情况下电放了提单给买方。而买方此次在接到货物之后,提出发票内容需要修改、物流代理收费比以往高、被收取了一些额外费用等问题向卖方提出一系列交涉。
截至目前买方还没有给卖方汇款(注:货物已于11月1日抵达对方,今天是11月9日)。
中国卖方感觉很无辜“好心当成驴肝肺”,问我该怎么办?其实很简单,生意上不必要讲这种“好心”!买卖双方都严守合同条款执行即可,谁违约了就是谁的责任。彼此严守“契约精神”才是对彼此的最大尊重,否则今后合同都将形同虚设。
我们这种“好心”在得不到对方的合理回应时往往会导致怨念使彼此关系发生裂痕,与其那样不如就“公事公办”,咱们是个人情社会,但咱们不能要求对方都懂人情。
合同就是解决彼此文化差异的最好手段,尊重它就是尊重自己
原创文章,作者:小知,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chinichier.com/talks_on_japanesetrade/4428.html